Quote:
下面是引用修远于2006-12-14 10:52发表的:
我觉得不应该照短信时间来判定,那就成了压秒比赛了。。。
照这样推断,有医生的版本,是不是还得判断医生先扎了警察还是杀手先杀了警察?如果杀手先发送杀人令,医生后发治疗令,那“显然”警察还是会死,是吧?
不同之处在于,“治疗”特权被明确规定了大于“杀人”特权啊。
但此处讨论的是“同一种”特权,行使中遇到冲突,谁更大的问题。
至于“压秒”比赛,我认为不会出现这个结果的。发送短信的时间越早,虽然在相同权力中的级别越高,但是你根据现场形势来判断和选择对象的时间就越少。孰优孰劣尚未可知。
唯一带来问题,应该是带来法官操作的复杂性,所以采用同时生效的原则也是好的,但是我觉得应该人为的规定“相同”特权在不同情况下冲突时的优先级别。